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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8-04 | 點閱數: 1954
主旨:「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業奉考試院民國 104 年 7 月 6 日令修正,請轉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7 月 22 日部退五字第 10439949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於民國 6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其修正重點摘要如次:
(一)父母、配偶或子女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與退休公教人員共同生活並依賴其扶養者,其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提高一倍,即每人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 4 萬元。
(二)增訂彈性之審核方式即非屬前一年度年節照護金核發有案之退休公教人員,原退休機關(學校)得以其最近年度所得申報資料進行初複核。
(三)就退休公教人員及其配偶出境 2 年期間內戶籍未為遷出登記之情形,明定得發給年節照護金。
三、為配合本年度中秋節年節照護金發放時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不含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如有新增照護人員者,請於本年 8 月 24 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函報本府複核。
(一)申請人及依賴其扶養眷屬之前一年度( 103 年度)所得申報資料。
(二)戶籍謄本或全戶戶籍謄本(有眷屬者)。
(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僅現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退休公教人員父母、配偶或子女共同生活並依賴其扶養者)
(四)「申請年節照護金事實表」(附表 1 )。
(五)「年節照護金請領清冊」(附表 2 )。
四、檢附前開考試院令及修正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表件對照表)、申請事實表等各 1 份;前開相關文件已刊載於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