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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4-09 | 點閱數: 1557
主旨:有關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九點適用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4 年 3 月 18 日六中人字第 1040001124 號函。
二、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九點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假、公差所遺課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人任課時數排課,若超鐘點並核支領代課鐘點費。」,合先敘明。
三、經由本府 96 年 10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60137725 號函檢附之本縣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草案)」第二次會議紀錄中得知,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公假及公差,至於其他假別,業於上開會議中討論後決議刪除,爰不在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