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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5-03-02 | 點閱數: 3419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7 點規定所稱「專案報院核准」,其適用範圍及內涵等事項補充規定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4361 號函辦理。
二、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以及其所屬機關員工為適用對象,擬發放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依據或比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於團體在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以下、個人在 5 千元以下之額度辦理;如需發給超逾上開激勵辦法第 6 條規定所定額度之獎勵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邇後類此獎勵案件,請依旨揭補充規定辦理,另各項報行政院核准之支給規定,應就原則性事項(包括適用對象、類別、條件、發給基準及上限等項目)予以明確規範。
四、未依旨揭要點第 7 點及本補充規定辦理者,除由審計機關依審計法規追繳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五、檢附上開院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