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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09 - 最新消息 | 2014-09-09 | 點閱數: 2468

主旨:有關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8 日發布「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如附件)」修正條文 1 案,請各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9316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5 項規定,「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立法意旨係簡化甄選作業時程,俾利各國民中小學聘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三、旨揭辦法修正條文第 10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 (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故各校若有由代理教師擔任導師或各處 (室) 行政職務者,應依本府相關公文之規定函報本府核准。
四、本案若有相關疑義,高、國中請逕洽本府教育處許勝豐先生(聯絡電話: 3620123 轉 560 ),國小請逕洽本府教育處陳月華小姐(聯絡電話: 3620123 轉 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