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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7-11 | 點閱數: 2430
主旨:有關本(103)年度中央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優惠存款差額補助相關作業方式一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103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編列及執行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略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繳納當年度優惠存款差額利息部分,其中因 100 年度退休公教人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措施相關法令修正致增加之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將以臺銀開單數為準,按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實際繳納數額全額補助。至其餘當年度優惠存款差額利息之補助方式,將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實際繳納數額補助 65%至 80%。另為加速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清償以前年度積欠之優惠存款差額利息,在其獲配之平衡預算及繳款專案補助款已撥付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匡列補助數額內,如再積極繳納以前年度積欠款,將依後續繳納數額補助 50%。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年 6 月底前實際繳納數占當年度應繳納數比率達 100%以上者,將於年度考核成績以外加分數方式給予獎勵,惟以前年度如有積欠款項,且未依與臺銀簽訂之還款承諾書清償者,則予外扣分數,另年度終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未就當年度應繳數予以全數繳納者,將予以扣減考核成績。
二、為利上開優存利息繳款補助之撥付,請  貴公所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繳款收據注意事項:請確認臺銀是否於優存利息繳款收據加註修正方案及原方案之繳款數額,如未加註,請逕洽臺銀補正。
(二)請於本年10 月 1 日前將 1 至 9 月優存利息繳款收據影本函送本府。
三、本案事涉中央對地方公教人員退休優惠存款差額利息補助,請  貴所依限辦理繳款作業並依上開說明配合辦理,避免影響補助相關事宜。
四、檢附上開「103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一般性與專案補助款編列及執行應行注意事項」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