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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5-26 | 點閱數: 1819
主旨:為辦理 104 年度(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計 1 年)聘(僱)用計畫,請依所附表件格式查填,並於本(103)年 6 月 10 日(星期二)前,函送本府人事處 1 式 10 份,俾憑辦理相關審查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嘉義縣政府約聘僱暨臨時約聘僱人員精簡計畫」辦理。
二、法令規定:
(一)查「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28 條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二)行政院函以,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得繼續適用至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之日止(出缺不補)。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聘僱人力員額(含公共造產基金費用項下進用之聘僱人員)依規定應不得超過正式人員編制百分之五限制。
(四)自 96 年度起,地方機關員額成長,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範,就其員額總數範圍內,以總員額管制,並以精簡員額為前提。
(五)各單位應檢討業務實際必要人力,聘僱人員非確實需求者應出缺不補或逐年以一定比例裁減,嚴格控管聘僱員額。
三、 104 年度臨時約聘僱計畫審查注意事項:
(一)聘僱計畫未依上開行政院函示規定,致有違反「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或本府約聘僱暨臨時約聘僱人員精簡計畫者,均不予核備。
(二)人事費項下及上述行政院函示以工程管理費等進用之人員於計畫或工程結束或當事人離職,不得再報列聘僱用計畫。
(三)聘僱用經費如係中央各部會代收代付款,現改列本縣公務預算計畫性補助款(人事費),則該項補助視同已結束,不得再續聘僱。
(四)對於約聘僱人力之調配,請各用人機關(單位)就業務先行檢討,並宜就業務性質研擬是否採外包或運用志工及替代役人力協辦,以其精簡臨時人力;本項業務之執行成效,並列入本府人力面向績效衡量評核會議及各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及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五)各機關(單位)於編列 104 年度約聘僱用計畫時,應先確認有無經費來源,始得編列聘僱用,並請先行告知渠等人員。
(六)因機關整併,原機關聘僱計畫與業務承受機關(單位)辦理之業務重疊或直接相關,應予檢討簡併,聘僱人力並配合精簡。
(七)各機關留職停薪人員所遺職缺,擬僱用約僱人員計畫案、考試列管之職務代理約僱計畫案等,非屬年度計畫審查範圍,請另案陳報。
四、各機關(單位)如無年度聘(僱)用計畫免予填復,因組織調整業務移撥之計畫,由業務承受機關填列。
五、檢附「(全銜)約聘(僱)人員聘僱用計畫表」(本表格可至本府網站人事處網頁中下載)及填表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