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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9-13 | 點閱數: 3255

主旨:教育部函示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以進修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疑義一案,詳如教育部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1 年 9 月 5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56737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函影本乙份。
附錄:教育部 101 年 9 月 5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56737 號函
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得否以進修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疑義一案,請 查照。
一、現行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係依本部 86 年 8 月 5 日台( 86 )人(二)字第 86085330 號函及原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86 年 8 月 18 日( 86 )教人字第 88320 號函釋規定,部屬機關學校聘任人員申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至縣(市)政府得本於權責訂定所屬人員留職停薪規定,合先敘明。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及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 23 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前開所稱「專題研究」一節,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2 年 5 月 26 日公訓字第 092003731 號函意旨,專題研究係指公務人員經機關選送或自行申請至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有關其認定標準,除須經機關同意且其研究或實習須與業務有關為必要條件外,補充說明如下:( 1 )國內外機關:其辦理之學習活動是否為專題研究,以該機關有無訂定辦理專題研究之辦法或計畫或相關之辦理依據認定之。( 2 )國內外政府立案之機構(含民間機構):以向國內外政府申請核准登記有案之機構為限。( 3 )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學校:以專科以上學校開設非選修學分之研究課程為限。茲以博士後研究工作非屬「非選修學分之研究課程」,是以教師於國內外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尚非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所稱「專題研究」之範疇,自不得以專題研究名義申請留職停薪。
三、復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五、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者。」。又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8 年 6 月 19 日公訓字第 0980006081 號函意旨,目前尚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款認定之情事。
四、據上,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以進修或其他事由申請留職停薪至國內外大學進行博士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