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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3-25 | 點閱數: 3703
主旨:有關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職務年資項目所定「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評分適用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 年 3 月 20 日公訓字第 1032160289 號函辦理。
二、所屬機關依組織規程,未設置主任秘書而僅設秘書 1 人,准按其本職職等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者,得否以旨揭主管職務年資評分之疑義,依該會上開函釋略以,有關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渠於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2 項所定資格條件,並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 8 條規定參加遴選評分時,評分項目究得否以薦任第九職等主管、副主管職務年資評分標準計分一節,仍請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附表二(訂有官等職等職稱屬性區分表)所定主管類職稱之定義及認定標準,由各服務機關(構)學校及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之。
三、檢附前開來函及各機關職稱、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