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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3-15 | 點閱數: 2459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3 年 3 月份】重要釋示 6 則,並自 103 年起改為雙月刊
說明:
Q1 :被保險人因借調他機關(構)而辦理留職停薪者,應在何機關加保?是否須填具同意書辦理續保?
 A :是。依銓敘部 98年4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0983022101 號函釋,被保險人借調至其他公保要保機關者,應由留職停薪機關退保,至借調支薪機關加保;借調至非公保要保機關者,被保險人應先瞭解借調機關(構)所屬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規定,並確認有無未具該保險加保資格及須否強制參加該保險不得放棄等情事,再選擇「續保」或「退保」。為保障是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之權益,要保機關應由其填寫「被保險人借調留職停薪選擇續(退)保同意書」,再據以辦理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Q2 :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部分被保險人於職務調升後,其保險俸給反而降低,是否仍得維持原來較高之保險俸給?
 A :是。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部分被保險人於職務調升後,其保險俸給反而降低,可選擇維持原保險俸給或調降保險俸給,選擇以一次為限。選擇維持原保險俸給者,俟其日後考績晉級或其他原因提升,新保險俸給較所維持之原保險俸給高時,再予以調整。

Q3 :要保機關之異動及繳費資料分由人事、出納人員填報,人事人員使用「公保網路作業系統」所輸入之異動資料,是否可由出納人員之電腦系統內接收,再連線試算並列印公教人員保險繳費暨異動清單?
 A :是。要保機關得請資訊人員於其人事及出納人員所使用之電腦,建置共通之網路磁碟機,再分別下載安裝公保網路作業系統,並於該系統「選項」項下之「檔案設定」內,設定資料及程式路徑為相同之網路磁碟機路徑,即可共通使用相關資料辦理公保業務。

Q4 :被保險人已領取內政部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者,可否要求延後請領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否。依內政部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第 2 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準此,被保險人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發給,不得要求延後請領。

Q5 :被保險人請領公保眷屬喪葬津貼,如有其他符合請領資格之公保被保險人時,是否一定要先協商並擇定一人請領?
 A :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二)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同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第 1 項)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是以,被保險人請領公保眷屬喪葬津貼,如有其他符合請領資格之公保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

Q6 、案例解說:
公保被保險人某甲 103年1 月 20 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 6 個月)之條件。查某甲於 103年2 月 1 日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 102年7 月 1 日~12 月 31 日之保險俸(薪)給為 32,430 元, 103年1 月 1 日起為 33,430 元,爰某甲 103年2 月之給付金額(含 103年1 月及 2 月)為 27,076 元, 103年3-6 月每月給付金額為 19,520 元, 103年7 月為 11,964 元。
A :
依公保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第 2 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是以,某甲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金額之計算如下:
(1) 前 6 個月( 182 天)之平均保俸: 32,534 元 103年1 月 1 日至 103年1 月 19 日(計 19 天): 33,430×19=635,170   102年7 月 22 日至 102年12 月 31 日(計 163 天): 32,430×163=5,286,090   平均保俸:( 635,170+5,286,090 )÷182=32,534 。
(2) 每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金額: 19,520 元  32,534×60%=19,520 。
(3) 103年2 月支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 27,076 元  103年1 月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9,520 元×(12/31)=7,556 元   103年2 月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9,520 元 7,556 元+19,520 元=27,076 元。
(4) 103年3 月~6 月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月 19,520 元。
(5) 103年7 月份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11,964 元   19,520 元-7,556 元=11,96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