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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9-13 | 點閱數: 2556

主旨:轉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29 日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D 號令發布,茲檢送解釋令 1 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9 日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E 號函辦理。
  二、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其「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於同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