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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2-13 | 點閱數: 3088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各機關聘僱職務代理人酬金之支給,請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加強內控機制 1 案,請  查照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139 號函辦理。
二、查為簡化各機關聘僱案件作業,行政院前於 96 年 10 月 23 日以院授人力字第 0960063998 號函及 101 年 7 月 10 日以院授人組字第 1010042627 號函就相關措施及配套管理原則函送各機關據以辦理並規定略以,依相關聘僱法規進用之聘僱人員,如聘(僱)用計畫書(表)所列薪點折合率超過行政院所訂通案標準者,仍應報院核定。
三、復查行政院 103 年 1 月 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04712 號函除重申前開規定外,並函知契約簽訂日期在通函下達之前,如經服務機關逕以較通案標準為高之薪點折合率支給,致有溢領情形者,審酌類此溢發之情事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且事涉雙方契約履行義務,同意免予追繳。
四、檢送「聘用職務代理人員薪點折合率超過通案標準人數調查表」1 份,請於103 年 2 月 20 日(星期四)前免備文填復,確實清查貴機關及所屬有無類此溢發之情事,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加強內控機制,以杜絕再發生類此誤核案件。
五、檢附前開院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