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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教師退休作業(105.5.31更新)

教師(含未銓敘職員)退休作業

1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退休作業應注意事項─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

2

學校教師申請自願提前退休者(含年滿55歲服務滿25年者),除特殊原因外,統一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NEW 調查期間:次一年度退休意願調查,以每年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為原則。

3

自願提前退休應於上述日期(或依本府函示日期)檢附下列資料函請本府同意提前退休,調查時應要求有意退休同仁填寫同意書一份(註明退休生效日期、支領退休金種類)。

4

函〔主旨欄敘明年滿幾歲、退休原因如因病或自願提前退休;說明欄應敘述該員出生日期、全部任職年資(含軍職 、私校年資)、預定退休日期、支領退休金種類、現支俸給〕。

5

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斷證明書一份(無則免附,診所不採)。

6

屆齡(65歲)退休者,於退休前三個月檢附上述表格直接函陳本府核退,免再請示。

7

軍校基礎教育折算役期併計公職退休年資者,檢附退伍令及軍校畢業證書函文該員退伍時所屬軍總總部申請(國防部:台北文山郵政90014號信箱;陸總部:桃園龍潭郵政91004號信箱)[軍校年資查證函範本]

8

有關軍職年資查證資料應由服務單位人事查證各項應附證件(如退伍令、軍校畢業證書、大專集訓結業證書或各項年資證明文件)並加蓋「與正本無異」章戳及人事人員 職名章後寄往當事人原核定退伍或除役權責單位辦理(非緊急事件不得以[最速件]查證)。[國軍核定退伍、除役權責單位證件區分表]

9

申請補發「大專集訓證書相關資料、申請表

10 NEW依據103年5月6日府人福字第1030084010號函以,為簡化流程及保障退休人員權益,爰參照上開銓敘部作法,各校教師及校長(含未銓敘職員)申請次年8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上學年度考核未及經本府審定時,服務學校得以衡量是否出具考核證明,本府則依考核證明據以審定退休等級,若未出具證明,則依審定有案之等級審定退休案。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仍可晉級退休案件作業流程圖   教師非考核四條三證明書(word檔)       教師非考核四條三證明書(PDF)

待本府同意退休函核下後,備齊下列三冊資料送核。

第一冊:(依編號順序排列)

1

教育人員退休事實表3份(有私校年資者4份)。本表須由當事人親自簽名及蓋章,如屬教師年資滿40年者請於事實表欄內勾選並填列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採計之任職年資。教師年資超過35年(含)以上者,另加附當學年度「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並註明00學年度。
[退休人員適用法條一覽表]。
[校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申請函樣本](服務超過35年者向本府教育處申請 ,附件依教育處規定提送)

2

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檢附影本者須由人事人員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3

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2份(得由Webhr產製):請將臺灣銀行、第一商銀或合作金庫銀行3家行庫,任1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於資料卡上。

4

優存帳戶之臺灣銀行存摺影本2份(選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辦理優存者才須檢附)
先請退休人員持[教育人員擬退休辦理優惠儲蓄綜合存款戶開白聲明書暨最後服務學校(機關)證明書]至台銀辦理優存存摺。

5

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1份     〔教育人員積點實例
NEW:依教育部102年12月26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85407號函規定略以,於92年6月25日幼稚教育法第8條修正公布前,幼稚園並未訂有得設導師及發給導師費之規定,又「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適用疑義補充說明」五、適用積點制人員之曾任職務適用疑義(一)規定,中小學教師曾(兼)任職務得比照「導師、組長、主任」之標準計點者,以所(兼)任職務為編制內且有實際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為限。爰此82年8月至84年8月曾任未領取導師費之幼稚園導師年資,未符合上開積點制採計規定,無法計列。

6

最近3個月內彩色相片一吋半身相片一張

7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1份(請使用憑證至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網站/資訊單一入口網站/部外機關/憑證進入/網際網路查詢服務/公保優存資料查詢/公保優存資料試算表查詢作業/填入退休人員資料後試算列印)操作流程

8

在職證明書1份(註明現仍在職中)

9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領退休、資遣、遺族撫卹給與資料卡及給付收據1份;具私校年資者須填具金額部分請空白勿填,並於帳戶存摺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事職 名章。

第二冊:(全部經歷正本--依任職順序排列)審核後併退休核定函寄還當事人

1

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義務役之退伍令、大專集訓等證件均須出具,如遺失洽各後備司令部補發;惟如屬志願役軍職者,務請由學校先行函請國防部各軍種司令部查證採計年資證明,並須出具該段年資於退伍時未領有退休(職、伍)給與之證明。

2

歷任職務派令或聘書。

3

歷任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4

歷年考核(績)通知書。

5

實(懸)缺且連續滿3個月年資或兵役代課(理)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書上須註明代課(理)性質。

6

符合私立學校年資:請出具該段年資任教時係為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且並未支領退休(職)金之證明文件。

7

其他可採計之經歷證明。

第三冊(經歷影本):請人事人員先行審核後,依序排列,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1

歷年服務(離職)證明書影本1份。

2

最近一年考績(核)通知書影本1份。

3

其他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幼教師可採計納編前服務年資者,檢附相關科系畢(結)業證書、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明、教師證書、服務證明或縣府核備進用幼稚園教師之證明文件、縣府核准學校設立自立幼稚園證明文件。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查證及採計

 一、合格教師資格查證:

 (一)擬退人員如有於八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始任教私立學校年資,任教當時未

       領有合格教師證書或非屬師範校院畢業,而符合任教當時法令所訂高級中

       等以下各類學校教師資格,未經辦理教師登記者,請擬退人員檢具相關證

       明文件,由學校函請該師最後任教服務學校之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

       權責認定後,請檢附該認定之回復函併退休案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

 (二)若有上開狀況而尚未查證者,請擬退人員服務學校務必儘速去函查證;又

       具有初級中學教師證書,未必即具有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仍應辦理查證。

 二、合格教師年資採計:

 (一)擬退人員如曾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有給合格教師、校長年資,其年資擬併計辦理退休者,請逕函該私立學校查證,再檢附該校函復文件(影本,並加蓋承辦人職名章)暨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連同退休應送表件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

 (二)採計年資查證事項:

    1、該項任教私校年資起迄日期。

    2、職務是否為「編制內專任有給合格教師職務」。

    3、其離職時有無支領退休金或資遺費。

    4、該私立學校有無加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其他年資查證

  一、軍職年資:

    (一)義務役年資:

曾服義務役之退伍令、大專集訓證件均須出具,如遺失請由擬退人員洽戶籍地後備指揮部(退伍令)、陸軍第十軍團(大專集訓)申請補發。

(二)志願役軍職年資:

務請學校先行函請國防部查證採計年資證明,並須出具該段年資於退伍時未領有退休(職、伍)給與之證明。

  二、幼教教師年資:

      擬退人員如具可採計納編前年資者,請服務學校檢附相關科系畢(結)業證書、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明、教師證、服務證明或縣市政府核備進用幼兒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及縣市政府核准學校設立自立幼稚園證明文件,本縣所屬幼兒園部分逕行函請本府教育處查證,再檢附該處認定之復函連同退休案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

  三、聘用人員年資: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進用之人員並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者,可採計退休年資。 應由服務學校逕行函請原聘用機關查證該服務年資有否有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請註記備查文號,再檢附認定之復函併退休案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

其他配合事項:

一、凡申請於退休之人員,以各校填報本府於前一年度預算調查冊列者為限,並請加強宣導同仁週知。

二、退休案事涉退休人員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務必按規定檢齊證件審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