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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人事業務劃分原則(更新日期:104年12月11日)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教育處與人事處

對處理學校教職員人事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原則

業務項目

權責劃分及作業程序

編制

教師

由教育處辦理,發文時副知人事室。

職員

由人事處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局。

任免

教師

由教育處依據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職員

由人事處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

分發

教師

由教育處依據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職員

由人事處依據公務人員相關考試分發規定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

調遷

教師

由教育處依據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職員

由人事處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

核薪

教師
職員

由人事處依法逕行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

獎懲

教師
職員

重大獎懲案件由人事處先送請教育局依法簽擬意見後,再送還人事處辦理,一般獎懲案件由人事處依法逕行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

考核考績

教師
職員

由人事處先送請教育處依法簽擬意見後,再送還人事處辦理。

控案調查

教師
職員

由教育處辦理,必要時得會同人事、政風及其他有關單位辦理。

退休

教師
職員

自願退休案由人事處辦理,必要時得先送請教育局及有關單位簽擬意見後,再送還人事 處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屆齡退休案,由人事處依法逕行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

撫卹

教師
職員

因公撫卹案由人事處辦理,必要時得先送請教育處及有關單位簽擬意見後,再送還人事處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一般撫卹案件由人事處依法逕行辦理,發文時副知教育處。

待遇

教師
職員

由人事處依法逕行辦理。

福利

教師
職員

由人事處依法逕行辦理。

附註:一、有關校長及兼任主管之各項人事業務,由教育處主辦,並應先會人事處簽擬意見,於簽奉核定後,再移由人事處發布。
二、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及人事處處理學校教職員人事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辦理。

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各級學校視導人員視導區別表

(生效期間:104年8月1日起自105年7月31日止)

職稱

姓名

視導區域

聯絡電話

督學

鄭招興林基春

各級國民中學 05-3620123

督學

郭聰明
黃華林
江連君

山區:梅山、竹崎、番路、大埔、阿里山等鄉

05-3620123

督學

程啟鐘
陳淑娟

海區:太保、朴子、東石、布袋、六腳、義竹、鹿草等鄉

05-3620123

督學

陳文宗
賴如啟
劉志龍

屯區:大林、民雄、溪口、新港、水上、中埔等鄉

05-36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