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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教評會(更新日期:108年10月01日)

教評會

設立依據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

任務

教師初聘、續聘、長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議及資遣原因認定;及教師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釋(令)
規定

怠於處理教師聘任事宜,致影響學校校務運作,經校長命其限期處理而屆期不處理者,校長得經學校校務會議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辦理教師之甄審或介聘。學校怠於處理教師聘任事宜,經主管機關限期處理而屆期未處理者,主管機關得逕為甄審或介聘。

委員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以公假處理。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
1.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學校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
2.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100年版(二十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選舉委員比例疑義。 教育部99年3月11日台人(一)字第0990034750號函如下: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設置辦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第2項)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第4項)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二、有關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之選舉委員得否設定比例問題,在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之前提下,得參酌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部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88151999號書函略以「為利各校運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中之選舉委員…在不違背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之前提下,若擬依部別、年級別、科別等設定比例,得由各校依其實際需要,經校務會議決定後辦理。」。
(二)本部92年10月6日台人(一)字第0920100431號函略以「教評會選舉委員不應再區分為教師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亦不宜依是否兼行政職務之身分分別選舉,應依該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
(三)本部95年9月18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50517589號函及本部96年2月27日部授教中(人)字第0960503376號函略以,倘學校於設置辦法第3條、88年12月4日台(88)人(一)字第88151999號書函、92年10月6日台人(一)字第0920100431號函規範前提下,依校務會議決議未兼行政教師比例,與上開規定尚無競合之處。惟選票呈現方式仍不宜區分「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教師代表」。(註:請同時參閱釋例13.18)

每年9月1日前應依規定成立下一學年度委員會,委員會任期一年,自當年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11 條:「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人事單位主辦,教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查 (議) 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 時並應列席。」

適用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組織及運作手冊(101年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