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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加班規定(105.1.4更新)

加班規定

作業流程

員工提出加班需求(填寫加班簿) → 單位主管核定(或由機關首長、校長核定) → 申請補休假或申請加班費。

釋(令)
規定

員工加班每人每日以不超過4小時,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限,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由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惟仍不得超過規定加班時數。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限,需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支給。(100年1月17日府人福1000023827號函)

補休假員工應影印加班記錄於辦理請假手續時連同加班紀錄單送交人事單位登記。

工友以彈性上下班處理,非必要不得加班。

未滿一小時之加班不計,且不得累計。

學校教職員於學期中加班,其補休假應以寒暑假期間為主,上課期間請補休假其課務應自理。

學校醫事人員或訓導人員於午休期間奉學校規定看護(管理)學生,亦等同加班,得於加班後6個月內申請補休。加班補休得以小時計。

超時加班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20小時為原則,除特殊情形外,超過部分以補休方式辦理--縣府101年1月10日府主歲1010020851函。

適用表格

[加班登記簿]
[不受行政院規定加班時數限制人員名冊]

適用法規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