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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111.6.13更新)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服務機關(學校)核發

依據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適用對象

機關(學校)內編制教職員工(含未銓敘人員、依法派用聘用人員、其他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實習教師)。

申請流程

受傷慰問金:當事人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人事室審核→機關首長(校長)核定→送會計人員請款 。
失能及死亡慰問金:各項資料需先函報縣府核定後始可請款。

適用範圍

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且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

慰問金發給標準

受傷慰問金
(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10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8萬元。
(三)傷勢嚴重連續住院30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4萬元。
(四)連續住院21日以上,未滿30日者,發給新臺幣3萬元。
(五)連續住院14日以上,未滿21日者,發給新臺幣2萬元。
(六)連續住院未滿14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7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1萬元。                未住院而須治療6次以下者,發給新臺幣3千元
(七)前六目情形如係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者,依前六目標準加百分之30發給。
(八)第三目至前目情形,各機關學校得視財政狀況在所定標準範圍內斟酌發給。
失能慰問金
(一)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5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  新臺幣80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6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  ;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60萬元。                                          前二項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死亡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300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所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600萬元。                    【所稱危險職務,指執行職務時,於使用器具操作、製作、修繕,或從事災害搶救、交通運輸、傳染病防治等存有較高傷亡或染病風險工作,且依通常客觀標準,比一般職務更具受傷、失能或死亡之危險者。】
受傷等3類慰問金,當事人有故意情事者,不發給;有重大過失情事者,減發百分之30。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認定,由核定權責機關學校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發給限制: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本人或其遺族依本辦法申請慰問金時,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其他法令規定發給或依本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投保額外保險之給付,應予抵充。

使用表格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證明書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死亡證明書

學產基金核發

依據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教育工作人員及學生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適用對象

學校內編制教職員工。

申請流程

當事人填寫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件→學校人事室審核→校長核定→送學產基金會請款。

申請範圍

1.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所列項目。
2.須經教育部專案核准。

慰問金發給標準

依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所訂金額

解釋

意外:指非因疾病所致者

解釋

上下班時間非屬執行職務,故不列入因公項目。

網站

學產基金會網站

使用表格

請自行於該網站下載[急難救助申請表]

省教育會核發


依據

互助費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簡則暨施行要點。

適用對象

限參加為該會會員者。

喪亡慰問金

1.所繳會費全部退還。2.慰問金按入會年資發給(自3,000元至1,8000元,喪亡慰問發給標準)。

網站

台灣省教育會

使用表格

喪亡慰問金及退費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