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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公健保退撫(105.04.13更新)

公保業務

作業流程

使用網路作業系統:每月上網維護資料→試算並下載表格→列印清單→交出納人員請款 。
(備份方法:將c:\Program Files\gonFtp目錄整個複製至c:以外的硬碟存放)
優惠存款年資:請自行至敘部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查詢及試算

保險項目

失能、養老、死亡、眷喪、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等5項

釋令
(規定)

88年5月31日前已加保者其年資計算仍適用公務人員保險法。88年5月31日以後加保者每保險一年計算為1.2個基數,年資滿30年為36個基數,舊制年資平均未達1.2個基數者,均以1.2個基數計算。

一、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退休人員保險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所定補助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亦配合修正刪除。
二、為因應前開法規修正即將施行(施行日期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目前暫訂本年7月1日施行),現已由政府補助公保(含退休人員保險)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自施行之日起,即須自行負擔該保險費。

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          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          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1.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時,其服役期間之自付部分保險費,由政府負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應由學校負擔。

2.兵役以外之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在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3.依本條規定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額,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額調整。

4.選擇退保者,應自復職之日辦理加保手續並接算其保險年資。

 

本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不得重複參加健保以外之社會保險(勞保、農保、軍保)

1.兵役留職停薪以外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又同時參加其他職域社會

  保險者,應自重複加保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

  起退保,並得退還其所繳之保險費;退出後不得再選擇加保。未申請退保或逾

  限申請者,其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亦不予採認;其所繳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2.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者之重複加保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

  條件。但不予給付。

3.於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逾六十日未繳納其應自付保險費,

  或未繳納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者,溯自未繳納保險費之日起,視

  為退保。其於欠繳保險費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所領取之保險給付,應依法追還。

 

保險人發生依法停職(聘)、休職或失蹤之事故時,除失蹤者應予退保外,其餘人員得比照前條留職停薪人員,由其選擇於停職(聘)、休職期間退保,或自付全部保險費,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年滿六十五歲時,併計其曾參加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

,請領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保。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及曾參加勞工保險各未滿15年之保險年資合計達15年以上。

三、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所定養老給付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之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併計:

一、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二、已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

三、已領取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

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入。

公保之員工編號應依流水號數編號,不可延用已調離職者之編號。

已退保人員、調進人員、服兵役人員、留職停薪人員,身心障礙人員等辦理變更保俸(薪)時,請分別在異動說明欄註明〔某年某月某日退保〕、〔某年某月某日加保〕、〔服兵役人員〕、〔留職停薪人員〕、〔身心障礙人員〕字樣,以方便核算保險費。

退伍未於翌日返校復職人員視為年資中斷,應先辦理退保,再依其實際復職日重行辦理加保。

戶籍謄本可由戶口名簿影本或自然人憑證申請之網路戶籍謄本代替,惟應加蓋學校印信。

養老給付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

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

俸(薪)額平均計算

失能給付

檢具1.現金給付請領書2.殘廢證明書正本3.其他(如因公殘廢相關證明文件)

NWE「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05年1月8日部退一字第10540590591號令修正發布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條文對照表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對照表

檢具1.現金給付請領書2.殘廢證明書正本3.其他(如因公殘廢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經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

礙而符合失能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鑑定為永久失能者

,按其確定永久失能日當月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依下列

規定核給失能給付: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失能者,給

    付十八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八個月。

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失能者,給付三十個月;半失能者,給付十

    五個月;部分失能者,給付六個月。

死亡給付

1.現金給付請領書2.法定受益人證明書3.死亡證明文件4.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5.法定受益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6.其他(如因公死亡相關證明文件)。

眷喪津貼

適用對象:父母、配偶及25歲以下子女。
死者如同時為多位被保險人之眷屬時,請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後不得更改。
檢具1.現金給付請領書2.死亡眷屬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3.被保險人現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4.切結書

育嬰留職
停薪津貼

1.請領資格:加保滿一年(年資未中斷或併計育嬰留職停薪前後加保年資達365日以上)且申請育嬰停職期間為繼續加保者。
2.如有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再生下另子女等情形,得錯開各子女之請領期間請領津貼,不得同時請領。(即第一名子女出生日為育嬰留職停薪起日,期滿後再接續第二名,依此類推 。
3.夫妻同為被保險人者,得就同一事實於不同時間,分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分別請領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4.請領津貼應填具公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公保網站下載)及相關表件函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辦理。
5.津貼計算方式: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超過六個月者依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畸零日數依實際日數 計算(若開辦前已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參加公保者,自開辦日起得領取津貼,平均保險俸給係依留職停薪月往前推算六個月間之平均保險俸給之60%計算)。

法令依據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公教人員保險保險費率業奉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起調整為8.83%。

保險費分擔表 NEW1.公教人員保險費分擔表(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
NEW2.公教人員保險費分擔表-私校(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

空白表格

請自行至台灣銀行公保業務網站下載使用。
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指未符退休法規定但仍得請領者--100年7月1日起適用)

網路作業

因應台灣銀行與中央信託局合併,公教保險部網路試算作業主機之IP位置自96年7月29日起更改為210.71.212.234,使用網路作業者應依下列二者擇一使用:
1.進系統後,出現「是否檢查新版程式」對話框時,請點選「確定」則程式將自動更新。
2.若程式無法自動更新,則至台灣銀行全球資訊網站下載安裝(記得安裝前先備份資料,若安裝後資料仍在就不用回復資料) 。
若使用以上兩種方式仍無法更新至最新版,可在開啟作業程式後,點選左上角「選項」內之「連線設定」,選擇「連線3」,按「確定」後再進行更新即可。執意選擇「連線1」「連線2」者,應告之學校網管人員開放IP位址:210.71.212.234之fFTP傳輸埠(可能設定防火牆各種軟體如:個人電腦防毒軟體、Windows XP-SP2、機關防火牆均可設定防火牆;應針對IP位置 210.71.212.234 開放TCP 20、21、80、5001-5010 Port。開放完成後,請執行〔選項/連線設定〕,選擇連線方式後,按〔連線測試〕檢查連線是否成功,如連線測試完成則表示防火牆已完全開放,按〔確定〕儲存連線設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團體保險


法令規定

一、按銓敘部民國102年7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23743221號函釋,自103年度之考試起,停止適用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次按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第2項規定:「前項一般保險之給付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保訓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第3項規定:「前2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第29條第1項規定:「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二、休假及其他權益:……(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爰103年度起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已不得參加公保,而係參加一般保險,惟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仍維持原有公保,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為因應並執行訓練辦法第27條規定, 保訓會規劃考試錄取人員一般保險項目及最高給付額度上限, 委託台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並經決標自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改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險公司承保.
給付項目 「死亡」及「殘廢」等2項。
最高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 依考試錄取人員考試等級及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分定之,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一覽表。
保險費 依考試錄取人員投保條件及投保期間計算保險費,每人保險費一覽表
作業流程

1、考試錄取人員報到當日,先予釐清該員是否有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之適用(機關人事人員為善盡瞭解確認之責,可先向銓敘部確認):

(1)倘該員確係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仍維持原有公保,無須參加一般團體保險。

(2)倘該員確非屬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或無法確定者,則投保一般團體保險。惟前揭無法確定者,倘嗣經銓敘部審定符合訓練辦法第29條規定所稱「現職人員」,則應辦理一般團體保險退保,另行加入公保。

2. 考試錄取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一般團體保險即自動終止,無須辦理退保,倘該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屆時請貴機關人事單位應為其投保公保。
投保、退保作業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一般團體保險自105年2月1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改由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險公司承保.

(1)投保:貴機關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之日,即為其辦理投保並告知保險權利相關事項,填具被保險人名冊表經審核無誤後,以電子郵件(A_H24@wwunion.com)或傳真(02-2741-5403)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辦理(正本無需寄送)。該公司收受文件15個工作日後,寄送投保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至貴機關,屆時再將保費匯入旺旺友聯產險公司指定帳戶。

(2)退保:依訓練辦法規定縮短實務訓練、停止訓練或廢止受訓資格者:請填具退保批改申請書,並提供匯款帳戶影本,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並郵寄旺旺友聯產險公司辦理。該公司收受正本文件後,將退費至貴機關指定帳戶。

(3)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後, 一般團體保險自動終止, 無需辦理退保.

相關表格及說明文件

105020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團體保險操作簡報(旺旺友聯)

1050201旺旺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QA

1050201(上網版)退保批改申請書

105020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表(填寫範例)

105020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被保險人名冊表

1050201一般團體保險給付額度上限及費率一覽表(旺旺)

1050201約條款附件五旺旺契約價格一覽表

1050130保訓會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團體保險函文

健保業務


作業流程

網路作業(使用健保局提供之網站):人事異動(含薪給)→上網填報→列印報表→影印一份送出納人員扣薪另影印一份自存 。

釋令
(規定)

薪級總額有異動(如考績晉級、調薪、兼任行政職務)應即辦理投保金額調整作業,其新保費並自申報月份之次月起生效。

子女年滿20歲續保之條件:
1.在學就讀且無職業。
2.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者。
4.應屆畢業一年內或服兵役退伍一年內且無職業者。

受拘役或刑之判決及留職停薪(非育嬰留職停薪者),應辦理退保。(惟留職停薪者,如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健保僅需繳納自付部份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繳納,選遞延繳納者最遲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三年後開始按期依限繳納,其政府補助之保險費仍由學校支付 。

現職人員入伍期間應辦理退保,退伍復職後再辦理加保。

行政院衛生署101年12月18日衛署健保字第1019001854C號函以,全民健康保險費率由5.17%調整4.91%,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55條:
1.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2.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定為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50),均應列入計算,不包含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金。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12月24日健保南字第1015040757A號函以,自102年1月1日二代健保實施之日起,全國軍公教人員改以其實際俸(薪)給總額為投保金額,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核算被保險人調整後之投保金額。

88年5月31日前(舊制)已參加公保人員仍繼續加保合計滿30年除公保自負額免繳外,健保自負額亦同,惟退休後不適用免繳之規定。

機關(學校)首長異動,應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連同派令(聘書)、身分證影本函送健保局辦理異動。

健保IC卡

申請換補領健保IC卡時,請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背面應黏貼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健保IC卡上如要印有照片卡,請貼上合規格照片﹙最近二個月內二吋正面、脫 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眼鏡照片乙張﹚;如不需加印照片,也請一定要勾選「不貼照片,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取得地點:
健保局各分局或各地聯絡辦公室、全省各郵局櫃檯,亦可於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下載取得。
(二)申請換補卡類型與地點:
1.應繳交工本費200元:可向各地郵局櫃檯、健保局各分局辦理。
※身分資料變更(如變更姓名)、更換照片、遺失、毀損(如卡片折損、斷裂),應由投保單位先行填送「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具證明文件,送轄區分局辦理。
2.免繳交工本費:可向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或郵遞方式辦理。
※首次領卡(如新生嬰兒、新聘外籍勞工)。
※其他原因(如卡片未毀損、變形且晶片無刮傷、凹痕,卻無法使用)應繳回原卡。
※新生嬰兒、新聘外籍勞工等新加保者,應先透過投保單位向所屬健保分局辦理加保手續,同時填送「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一起送交所屬健保分局 申請換補領小孩子的健保IC卡,因為還沒有國民身分證,是用戶口名簿影本替代。

網路作業

95年起改用學校XCA卡及自然人憑證即可進入,原健保局核發之金鑰磁片使用至有效期滿日止 。
網路瀏覽器IE版本應為6.0版以上

電腦環境設定(至健保局網站看Q&A)使用XP系統者要先看其公告欄的解決方法

加退保作業欄右側的小紅點,點進去可看到該功能的細項功能

人事人員離職、更名時應單位管理者登錄作業/修改相關資料

二代健保說明會研習資料

1.二代健保重點說明簡報
2.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系統教材系統操作簡報

3.NEW二代健保後健保費如何計收1050101修正版-說帖2

保險費用

NEW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適用(105.1.1生效) 

        公務人員、公職人員、志願役軍人適用(104.7.1生效) 
 

 NEW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二)-私立學校教職員適用(105.1.1生效).       

         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二)-私立學校教職員適用(104.7.1生效).

使用表格

1.請自行自健保局下載使用
2.網路作業後列印使用

新制退撫業務

作業流程

每月資料異動作業→列印清單交出納人員請款→網路傳輸退撫會→備份資料(備份方法:將使用該系統[資料備份回存子系統]備份至磁碟片,再複製至至c:以外的硬碟存放)。

使用系統

Winfund程式軟體(請至退撫基金網站下載)

使用時機

公、教人員有新進、退離、變俸或其他個人基本資料有異動情事發生時。

釋(令)
規定

新進人員(含轉任、回職復薪)應請其填寫「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並由其親自簽 名,以維當事人權益。
若有得購買年資事宜,應於三個月內填寫【補繳退撫基金年資申請書】向退撫會申請;若逾三個月,但在五年內者,仍得提出申請,惟須依規定加計自三個月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至專函申請之遲延利息。逾期之權責歸屬及所加計之遲延利息負擔,應由機關學校與申請人間,依責任歸屬分別負責。

機關轉調原則上不做破月,每月一日轉調者由新單位繳納,二日以後轉調者由原單位繳納,並以次月一日作為辦理退出之生效日期,新單位再以次月一日為轉入日期 。

入營服役者應於入營生效日辦理退出,並以退伍返校復職日辦理加入(繳費)並得購買服役期間(含折抵年資部分)之年資,非以退伍生效日辦理加入(繳費)。

死亡當月繳納全月基金費用;退休、離職、免職、留職停薪繳至生效日前一日止,退出日期請填寫生效日當日。

參加基金人員轉調機關後,考績或提敘俸點變更始經核定者,由新單位一次補繳自生效日起之基金費用差額,不得由原、新任單位依實際任職月數分攤。

每月10日前完成當月基金費用繳款手續並使用媒體傳輸資料。

參加基金人員中途離職,因案免職,應由其本人親自申領,且於申請發還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時,應由本人親自於「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簽名蓋章。

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得購買年資事由,請自行參閱「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 。

教師解聘若未達退休年限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本自;若為停聘,因尚得支半數本薪,則不予發還。

服國民兵役者,其國民兵役期及大專學生集訓班結訓之年資(須經折抵役期)及軍訓課程折抵役期之年資,得申請補繳併計退休年資。

教職員初任時未依規定加入退撫基金即留職停薪入營服役,其於回職復薪後仍得購買該段年資, 惟課承辦人員之責。

教育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其曾任義務役軍職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併計新制退休年資。

85年2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間曾任3個月以下兵缺代理教師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應檢具下列證件:1.補繳退撫基金申請書2.服務證明書(加註3個月以下兵缺代理教師)3.短代支薪明細表 。

基金發還

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項:
1.經核定退休(資遣)者,其未列入退休(資遣)給予年資而已繳退撫基金者,退還其自繳之本息。
2.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應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第5項)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付退撫基金五年以上,除因案免職或撤職而離職者外,得同時申請一次發給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第6項)」
3.中途離職、因案免職及教師獲解聘、不續聘者,發還其自繳費用本息。
4.不符合規定之撫卹案件者,發還其自繳費用之本息。
5.教師留職停薪服義務役期間死亡,已依軍人相關規定撫卹者,不得再依教育人員有關規定辦理撫卹,但其自繳基金之本息得發還。

繳納費用對照表 1.公教人員基金繳納費用對照表(100年7月1日生效)
2.軍職人員基金繳納費用對照表(100年7月1日生效)

適用表格

[短代支薪明細表範本][補繳退撫基金費用申請書]
請自行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網站/作業手冊格(單)檔〕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