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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進修(更新日期:111年9月21日)

 

進修

作業流程

當事人提出申請 → 人事室審查 → 機關首長(校長)核可 → 陳報 縣政府 → 縣政府同意後登錄人事資訊系統/35表(動態)。

條件

1.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經服務機關(學校)核准者。
2.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期間

公務人員: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外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如下 :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必要時,得依規定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經中央一級機關專案核定國外進修人員,其進修期間最長為四年,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各機關學校選送國內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期間 為二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 長為一年。 前項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機關上 班。但因進修研究需要,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者,得准予留職停薪,其期間為一年以內。但經各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教育人員:
1、教師申請在職進修,須以在學校服務滿1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1年」之計算,以初任到職日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結束止,服兵役及實習年資不予採計。
2、各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名額,以每學年度不超過各校編制教師名額百分之5為限(計算結果尾數遇有小數者以1人計),且已錄取參加進修名額全校累計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10(員額未滿20人者,以2人為限)。
3、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以年資為優先順序。
4、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進修,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惟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5、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者,應於報名前向學校提出申請,且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表及甄試簡章,由服務學校核准後始得報考。
6、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應將每學期修習課程表送予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7、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報名前未經現職服務學校事先核准,事後經現職服務學校同意利用辦公時間前往進修學位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由服務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8、本縣教師經縣內介聘調任他校,原已核准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學位者其名額仍納入新調入學校百分之5限制。
9、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依需要酌予公假1日(或兩個半日),惟學校教學須親授、行政業務須自理。
10、留職停薪進修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2年為限,如須延長應經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陳報縣府核准,至多以1年為限。
11、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保證書,保證履行服務之義務。其服務義務之期間,留職停薪進修者為留職停薪相同期間,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為公假相同期間。進修期間及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或調離本縣。教師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
12、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13、教師進修之學分費用不予補助。

釋令
(規定)
 

公保可選擇自付全額保費(指自付額+機關補助額)繼續參加保險。無論選擇繼續加保或停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並應填具「同意書」一式二份,一份送公保處,一份自存。

健保辦理轉出作業。

退撫基金辦理停(退)保作業。

其他有關進修規定請至考核訓練課進修網頁瀏覽。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