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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08 - 最新消息 | 2013-10-28 | 點閱數: 1935

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7133B 號令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 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因學校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之用膳時間, 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