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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10-18 | 點閱數: 4042

主旨: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97 年 2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0970029969 號函(如附件)說明二規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由校長指定主任代理之,因故未指定時,應依教務(教導)、訓導(現改稱學務)、總務、輔導主任順序代理,出國(無論天數)或差假超過 6 日者,應於事前報本府核備; 6 日以內國內差假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二、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人之決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