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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06 - 最新消息 | 2013-10-16 | 點閱數: 2807

一、依貴府教育局 102 年 9 月 14 日中市教人字第 1020068498 號函辦理。
二、查本總處 102 年 7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0806 號函規定略以,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務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之精神,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者,得核給是項差額。
三、基於類此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本案擔任非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為符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自實際代理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又其所支專業加給之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之數額為低者,比照前開本總處 102 年 7 月 9 日函規定,得核給是項差額。另其有代理主管職務之事實,得依規定按所代理校長職務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