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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27 | 點閱數: 1884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得否擔任於該校實習之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督導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137115 號函(詳如附件)辦理。
二、為利心理諮商專業人員之培育,教育部同意公立學校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並符合該部 101 年 12 月 24 日函規定,而以服務學校(或服務學校諮商輔導中心)為辦理執業登記之處所者,如服務學校為符合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2 規定及原行政院衛生署 102 年 4 月 18 日衛署醫字第 1020270295 號公告指定之機構,於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得擔任於該校實習之全職實習諮商心理師之督導,各校並應督促教師落實該項實習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