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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27 | 點閱數: 1549

主旨:教育部函以,現行「在職亡故教育人員之遺族領受年撫卹金」或「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領受月撫慰金」或「支(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權、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止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領受權時,其相關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考量公教退撫一致性原則規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9 月 16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16450A 號函辦理;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