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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17 | 點閱數: 1651

主旨:請貴校人事單位轉知業於 102 學年度 8 月 1 日卸任之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等財產申報義務人,依法於本( 102 )年「10 月 1 日」前辦理財產申報,以免逾期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府 102 年 8 月 12 日府政預字第 1020143299 號函。
三、經查仍有部分學校尚未將 102 學年度新(卸)任校長、總務主任、事務(庶務)組長等財產申報義務人職務異動名冊(如附件),依本府 102 年 7 月 30 日府政預字第 1020138054 號函辦理通報作業。尚未通報者,請各該學校人事單位儘速立即辦理,以免遺漏或延遲通報,致逾期申報情事。
四、貴校公職人員就其本身是否係應申報財產之人員及有關申報事項發生疑義時,請速洽本府政風處預防科財產申報業務承辦人:洪崇恩,電話( 05 ) 3620123#4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