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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17 | 點閱數: 2158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9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遞延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復職復薪後,如於遞延保險費尚未繳清前離職,要保機關應如何處理?
 A :依銓敘部 91年4 月 24 日部退一字第 0912127369 號函規定,被保險人復職復薪後,如於遞延保險費尚未繳清前離職,要保機關應將該被保險人遞延未繳之保險費一次代為扣繳,如係調職,則由本部通知其新調任之要保機關代為扣繳。

Q2 :要保機關所報異動名冊均需加蓋機關印信,而用印之申請甚為耗時,現行作業中是否有較簡化之作法?
 A :是。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機關應依照本法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及本細則之規定,統計加保人數,填具異動名冊一式二份,並加蓋印信或公保專用章,向承保機關辦理要保手續。」是以,異動名冊非僅得加蓋機關印信,亦得以公保專用章代替。要保機關如擬使用公保專用章辦理承保業務,應刻製內文為「(要保機關全銜)公教人員保險專用章」之正方形章或長寬比例約為 1.5 : 1 之長方形章,並檢附印模乙紙(正本)函送公保部核備;惟公保現金給付業務所填報之書表仍應加蓋機關印信,尚不得以公保專用章代替使用。

Q3 ::被保險人同時撫育 2 名子女,應如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第 3 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是以,被保險人同時撫育子女二人者,同一時間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Q4 、案例解說:
    某甲自 65年4 月 1 日起參加公保,於 79年2 月 1 日辭職退保,因某甲不符養老給付請領條件,故無養老給付可資領取。另因公保法並無得申請發還所繳保險費之規定,故亦無法要求退還加保期間已繳之保險費。
 A :查某甲 79年2 月 1 日退保時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當月俸給數額為計算給付標準。」及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 5年以上,於依法退休時,依左列規定予以一次養老給付:……。」是以,某甲退保當時非依法退休,並無養老給付可資領取,另查公保法並無得申請發還所繳保險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