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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15 | 點閱數: 1317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7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或退保,其權利義務為何?
 A :
(一)選擇續保者:續保期間除保險年資銜接計算外,如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保險事故時,均得申領現金給付。續保之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方式如下:
1.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之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三年後繳付。
2.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自費續保之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額保險費。
(二)選擇退保者:其保險年資中斷,退保期間如發生事故,不得申請任何現金給付。

Q2 :被保險人於 101年8 月 1 日退休生效,其 100 學年度考績奉核定自同日晉級,保險俸(薪)給是否應比照在職人員一併辦理變更?
 A :否。被保險人 101年8 月 1 日退休生效之日已不在職,應自同日辦理退保;既已退保,其保險俸(薪)給即無法依考績晉級結果辦理變更。

Q3 :被保險人扶養其外祖母且列為申報所得稅扶養人,其外祖母死亡時,可否請領其外祖母之眷屬喪葬津貼?
 A :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項。」及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 、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1)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2)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是以,被保險人無法請領其外祖母之眷屬喪葬津貼。

Q4 、案例解說:
    某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於 97年7 月 16 日自某乙機關退休退保並領取最高月數 36 個月之養老給付,復於 97年8 月 1 日任職某丙學校重行加保,期間曾於 100年4 月 20 日領取其父親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後於 102年2 月 1 日離職退保時,因其已領取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即無法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且其在重行加保期間曾領取其他給付者,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亦無法加計利息發還。
 A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本保險,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重行加保期間未領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是以,某甲已領取公保養老給付最高月數,爰不再發給公保養老給付,另因其已於重行加保期間領取公保其他給付,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亦無法加計利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