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1616
昨天: 188188188
總計: 1871132218711322187113221871132218711322187113221871132218711322

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15 | 點閱數: 1512

主旨:銓敘部書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下稱撫卹法)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 27 條及撫卹法第 12 條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1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9 月 5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083 號書函辦理。
二、為免退休、資遣、離卸職人員或請領撫慰金、撫卹金之遺族誤解,致影響其權益,爰請確實將本案資訊轉知所屬知悉。
三、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