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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13 | 點閱數: 3679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訂定公務人員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獎懲標準,除記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仍須循程序報送銓敘部核備外,其餘部分毋須再報行政院備查,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2 年 9 月 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6072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