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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07 | 點閱數: 1772

主旨:為配合「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之規定,請查照並依說明段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8 月 26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6092 號函辦理。
二、為利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作業進行並符合上開規定,請依下列流程配合辦理:
(一)本府各單位:
1、請自即日起於本府人事處網頁─創新服務─常用表格下載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表。
2、請各單位轉知申請同仁填寫申請表( 1 式 2 份)並檢附下列相關單據後,以處為單位於本( 102 )年 10 月 4 日前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相關審核作業:
(1)戶口名簿(於本府第 1 次申請始需繳驗)。
(2)收費單據(如繳驗影本或由線上列印者,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以示負責;以轉帳或信用卡方式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倘係超商代繳者,並應檢附超商開立之感熱紙收據)。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
1、請配合於本年 10 月 11 日前完成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報送作業,並於旨揭系統登打資料時再次確認資料是否正確。
2、至報送結果經教育部查核結果異常者,若已有收回之事實,則請至旨揭系統進行確認或修改補助資料(如為不合請領該項補助者,該筆申請資料應刪除或將核發金額修改為 0 )。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應告知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申請是項補助應確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總處函影本(含附件)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