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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9-03 | 點閱數: 2635

主旨:重申為穩定校園師資,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各校應以正式教師擔任導師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8 月 2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077649 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
三、各校應以任職相對較具穩定性的正式教師優先擔任導師之職務為原則,以確保教育品質;其有特殊情況確有困難之學校,再由校長評估是否由代理教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