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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8-31 | 點閱數: 2571

主旨:教育部函以,教師接受人工胚胎植入技術受孕期間,經醫囑休息,其得否以安胎事由為病假登記,且不列為評定成績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8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22963 號函辦理。
二、教師如接受不孕症治療尚未有懷孕之事實,經醫囑記載宜休養者,考量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函釋,未就此為規範,爰參考考績(核)意旨及公教一致性作法,有前開之情形,以病假登記之日數,尚不得予以扣除及排除成績考核評核等第之因素。
三、檢附前開原函影印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