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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8-23 | 點閱數: 3576

主旨:銓敘部令略以,公務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 102 年 1 月 25 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修正生效以後,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撤銷任用」及「免職」者,追還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8 月 19 日部法三字第 1023682142 號令副本辦理。
二、於上開條文修正生效以後任用者,就其自任用後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追還;修正生效前任用者,則追還其自 102 年 1 月 25 日以後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三、依規定「免職」者,視其取得外國國籍免職生效日係於 102 年 1 月 25 日之前或以後,分別自 102 年 1 月 25 日或免職生效日起,追還其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四、檢附上開部令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