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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8-15 | 點閱數: 1653

主旨:為維護新任專任教師、縣外介聘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重申本縣各級學校應於渠等教師到職後一個月內依規定核發核薪通知書,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規定,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二、次查本府 99 年 9 月 24 日府人任字第 0990158167 號函略以,自 99 學年度起,縣外介聘教師之敘薪業務由各級學校自行核定;另本府 100 年 2 月 14 日府人任字第 1000043649 號函略以,本縣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含公費生分發及新進專任教師)敘薪案件,自即日起授權各級學校自行核定。
三、再查本府 102 年 1 月 8 日府人任字第 1020008466 號函略以,為期釐清代理教師係為公開甄選亦或再聘之人員,爰新增再聘代理教師核薪通知書,請各級學校依相關規定核發核薪通知書。
四、邇來發現部分學校未依規定辦理渠等教師敘薪事宜,致影響當事人權益,為維護該教師之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確實審查貴校是否確依規定核發旨揭教師核薪通知書,如有闕漏,請儘速依規定補辦理。
五、有關專任教師(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核定函(範本)及相關敘薪規定,請至 C.C.S.人事服務平台(http://ccs.cyc.edu.tw/index.ph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