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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8-10 | 點閱數: 1648

主旨:有關延長病假期間能否計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所稱應繼續服務期間疑義,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 年 8 月 5 日公訓字第 10221606651 號書函辦理。
二、為期進修人員能將進修所學,貢獻於機關之業務推動,以提升政府施政品質,有關自行申請全時進修之留職停薪人員,於回職復薪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請延長病假,茲以其於延長病假期間並未從事公務,與前揭規定意旨不符,爰不得計入應繼續服務期間。此外,於服務義務期間,倘因請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縱已依規定扣薪,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定之立法意旨,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三、檢附上開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