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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8-05 | 點閱數: 1908

主旨:轉送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自本(102)年 7 月 16 日起生效,並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依該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本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辦理。
二、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四、檢附前揭來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