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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7-08 | 點閱數: 1911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於每學期任(聘)用「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前,應先行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並將此項規定納入「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中,以維護學生社團安全 1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64079A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