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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17 | 點閱數: 13729

主旨:有關「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下稱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修正第二點、第四點,暨文康活動費支用及核銷相關規定與重要函釋 1 案,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2 年 5 月 20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32439 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同年月 24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35812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修正內容茲摘述如次:
(一)第二點修正:有關該要點所稱「文康活動」之範疇,考量藝文研習及社團研習活動等項目易與多元化方式學習課程混淆,刪除原條文中「研習」之文字,以免滋生認定疑義。
(二)第四點修正:有關文康活動辦理時間及給假原則,因立法院業已決議中央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為免與該決議有所扞格,刪除原條文中有關參加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之規定;惟審酌代表機關參加藝文、體能競賽活動,對培養團隊精神、機關間交流及鼓舞工作士氣實有助益,爰規範是類活動如係利用辦公時間舉辦,代表機關之參加人員仍得例外以公假登記。
(三)查本府基於行政一體,前於本( 102 )年 2 月 20 日以府人福字第 1020031845 號函知本府暨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參照中央各機關學校作法,辦理之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參加,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現其辦理之法源依據既已修正,本府亦秉相同原則配合上開修正內容推動辦理文康活動,原本府本年 2 月 20 日函文與前開規定不符部分,自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修正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三、至有關文康活動費用核銷規定與函釋,請參考「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 133 頁至 136 頁內容(該手冊可至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dgbas.gov.tw)「政府會計」項下「內部控制與審核」專區下載運用)。
四、檢附前開行政院函(含附件)、人事總處書函、「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第 133 頁至 136 頁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