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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15 | 點閱數: 1909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6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要保機關如何得知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即將屆滿 30年?於被保險人保險年資屆滿 30年當月,是否須填送異動名冊辦理變更登記?
 A :
(一)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即將屆滿 30 年時,公教保險部會主動通知要保機關:
1.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連線試算 3 、 6 、 9 及 12 月保險費成功後,於列印「繳費暨異動清單」時,網路作業系統將主動顯示自次月起 3 個月內繳納保險費屆滿 30年人員之參考名冊,供各要保機關查對,資料如有漏誤,可洽公教保險部辦理更正。
2.未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
公教保險部於每年3 、 6 、 9 及 12 列印自次月起 3 個月內繳納保險費屆滿 30年之參考名冊寄送要保機關。
(二)要保機關無需填送異動名冊辦理變更登記。

Q2 :被保險人若拒領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核發之現金給付支票時,要保機關應如何處理?
 A :依銓敘部 96年9 月 13 日部退一字第 0962806747 號函釋,被保險人拒領支票時,要保機關應以公文確認其已收受通知,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嗣於支票超過一年票據有效期限時,由要保機關將支票連同被保險人已收受通知領受支票之證明文件,函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辦理相關事宜。

Q3 :被保險人右耳突發性全聾,須經治療多久期間,方可請領殘廢給付?
 A :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編號第 48 號規定,一耳全聾者屬於部分殘廢標準,又依照該殘廢給付標準表相關說明規定,對突發性聽力障礙須經治療六個月以上無效者,始得請領殘廢給付。

Q4 、案例解說:
    某被保險人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期間辦理育嬰留職停薪,選擇遞延繳納自付保險費,其 101 年 8 月之自付保險費最遲應於 104 年 8 月繳納, 101 年 9 月之自付保險費最遲應於 104 年 9 月繳納,以此類推。惟被保險人如請領 6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其 101 年 8 月至 102 年 1 月(計 6 個月)之遞延自付保險費已由每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先行扣收,是以,被保險人自 105 年 2 月起繳納 102 年 2 月起之遞延自付保險費。另,被保險人亦可自願提前繳納或一次全額繳納。
 A :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該服務機關學校於每月發薪時代扣,連同補助之保險費,一併於當月彙繳承保機關,……。」同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三項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次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另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8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承保機關得自其現金給付、津貼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本案被保險人於 101 年 8 月 1 日至 103 年 7 月 31 日期間辦理育嬰留職停薪,選擇遞延繳納自付保險費,並請領 6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依上開規定,其 101 年 8 月至 102 年 1 月之自付保險費由當月發給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 102 年 2 月起之遞延自付保險費最遲應自 105 年 2 月起繳納,惟亦可提前繳納或一次全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