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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14 | 點閱數: 1738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5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要保機關名稱變更時,應如何辦理更名手續?向何單位辦理?
 A :
(一)要保機關名稱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法定機關或公立學校:應檢附權責主管機關准予變更名稱之核定函、組織法規及編制表,報請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認定更名。
2.私立學校: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檢附下列表件,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函轉銓敘部認定更名。
(1)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及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
(二)要保機關經銓敘部認定更名後,公保部即依銓敘部認定更名函副本變更要保機關之名稱。

Q2 :留職停薪選擇退保之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延長留職停薪,要保機關同意其申請,是否應向公保部辦理延長手續?
 A :否。留職停薪被保險人選擇退保,已非公保被保險人,要保機關自不需向公保部辦理留職停薪延長手續。

Q3 ::被保險人前於其生母身故時曾請領其生母之眷屬喪葬津貼,現其養母身故,可否再請領其養母之眷屬喪葬津貼?
 A ::否。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同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規定:「(第 1 項)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眷屬喪葬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一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第 2 項)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報領。」

Q4 、案例解說:
    某甲任職於學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已滿 15 年,現齡 45 歲,今(102)年 3 月因故離職,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A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付。」準此,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並年滿 55 歲而離職退保者,始得請領養老給付。本案某甲離職退保時,雖已繳付保險費滿 15 年,惟其年齡未滿 55 歲,依法不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又依同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是以,某甲如於離職退出公保後,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日後並依法退職(伍),得依上開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