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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6-02 | 點閱數: 3127

主旨:有關專任運動職前為約僱人員,其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及併計休假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2 年 5 月 28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20016051 號函辦理。
二、本府於 102 年 4 月 30 日以府教體字第 1020076917 號函說明四,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曾任約僱年資得否併計休假乙節,依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第 8 項規定予以併計,係指職前經教育部、省市教育主管機關甄選、儲訓合格之約聘(僱)教練,合先敘明。
三、另有關提敘薪級說明如后:
(一)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二)依據教育部 100 年 3 月 24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37720 號函略以:基於年資採計衡平原則,爰各級學校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進用之專任運動教練,其職前如曾任各機關聘(僱)用人員,得採計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
四、有關休假年資說明如后:
(一)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教練之休假,準用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規定,並以不影響訓練為原則。」
(二)因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採計係比照公務人員規定辦理,而約聘僱人員轉任為公務人員,其原約聘僱年資得併計休假,爰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約聘僱人員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