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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8-31 | 點閱數: 2104

主旨:公教人員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 5 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10 年 8 月 27 日台管業二字第 110159762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人員如選擇繳回原已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應自機關學校於收受本函之日起 3 個月內,由機關學校協助發函檢附當事人開立原發還金額之支票或匯票一次全數繳回,以保留年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於收訖後據以註銷原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案並函知機關學校及當事人。
三、至「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申請書」及「公教人員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離職且任職年資滿 5 年已申請離職退費者是否保留年資選擇書」等表件,可至該會網站( https://www.fund.gov.tw/)「下載專區/收支作業常用表單」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