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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7-29 | 點閱數: 807

主旨: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 110 年 7 月 27 日至 110 年 8 月 9 日調降為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有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7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6142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於旨揭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三、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