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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7-05 | 點閱數: 708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 7 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 6 日、第 7 日有薪產檢假,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28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4976 號書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