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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4-01 | 點閱數: 2701

主旨:銓敘部針對 4 月 1 日報載公務人員涉案停職支領半薪之說明新聞稿
說明:針對 4 月 1 日媒體報導公務人員涉貪停職支領半薪,以及涉案人員辦理退休等問題,銓敘部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一、依照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違法失職停職期間,考慮其仍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所以在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尚未確定之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維持其基本生活等考量,明定「得」由各機關審慎衡酌停職原因及相關情事後,經機關首長本於職權,依個案實際情形決定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故其發給金額並非實際全薪的半數,也不是所有停職人員均「應」發給半薪;此外,在發給期間,也可以視案情需要,停止發給。
二、至於公務人員違法失職停職期間,在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1 條已有限制規定-明定銓敘部不能受理其退休案。另外,停職人員日後若獲判無罪復職並辦理退休時,其逾退休生效日之後所領半薪,仍應自退休金中覈實收回,不會重覆支領問題。又為杜?涉案人員在未經服務機關停(免)職,也未移付懲戒的空窗期間申辦退休,致發生規避責任情事,銓敘部已研提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報經考試院於 101 年 11 月 20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上述修正草案對於涉嫌貪瀆罪者,於退休後始判刑確定且入監服刑期間,已經明定必須停止支領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另對於涉案人員申辦退休及追繳退休給與或已領半數本俸(或年功俸),都採從嚴規範,俟完成立法程序後,即可據以執行,屆時更不會有涉案人員多支領半數本俸(或年功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