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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29 | 點閱數: 1542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3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留職停薪續保人員之考績(核)如奉核定准予晉級,其保險俸(薪)給是否應比照在職人員一併辦理變更?
 A :是。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留職停薪被保險人選擇繼續加保者,其保險俸(薪)給,依同等級公教人員保險俸(薪)給調整。是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如遇考績(核)奉核定准予晉級,其保險俸(薪)給應比照在職人員追溯自生效日辦理變更手續。
Q2 :要保機關如因行政組織改造,人員有所精簡或移撥至其他機關,於辦理被保險人退保時,異動名冊內之「異動說明」應如何選填?
 A :要保機關組織精簡或調整時,被保險人非因「辭職」、「退休」等原因退保者,要保機關辦理退保之選填方式如下:
    一、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請選「調職」、「機關裁併(撤)」,若無適用選項,請選「其他」,並敘明原因(如「機關改隸」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
    二、未使用「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系統」之要保機關,異動名冊內之「異動說明」欄應填列被保險人之退保原因,如「調職」、「機關裁併(撤)」、「機關改隸」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等,請勿僅填「轉保」。
Q3 :被保險人因病住院,是否有住院補助費可資請領?
 A :否。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準此,被保險人因病住院,並無住院補助費可資請領。
Q4 、案例解說:
    某甲於 101 年 11 月 8 日至 102 年 1 月 31 日辦理第二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 101 年 11 月 14 日請領第二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又於 102 年 2 月 1 日辦理第二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延長至 102 年 7 月 31 日,惟因其第一名子女未滿 3 足歲且未曾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故於重新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可選擇請領第一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是請領第二名子女之剩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 :某甲 101 年 11 月 14 日請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公保部僅支付第二名子女 101 年 11 月 8 日至 102 年 1 月 31 日期間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共 2 個月 23 天,尚未逾每一名子女最長發給 6 個月之規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故某甲 102 年 2 月 1 日辦理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時,因須重新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選擇請領第一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繼續請領第二名子女剩餘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惟第一名子女於該段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須未滿 3 足歲方得請領最長 6 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於該期間內無法領足 6 個月時,則可繼續請領第二名子女之剩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