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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29 | 點閱數: 2180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2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Q1 :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補助標準為何?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如何計算?
 A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按其障礙等級補助其自付部分保險費,保險費補助之標準為:
        極重度、重度: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中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
        輕  度:自付保險費補助四分之一。
    二、身心障礙被保險人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計算公式為:
        一般身分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 ×( 1-補助比例)= 身心障礙身分應繳自付部分保險費(應四捨五入)。
Q2 :被保險人之眷屬居住國外或國內死亡,且在臺灣未曾設籍時,應如何辦理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A :被保險人之眷屬在臺灣未曾設籍,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如發生死亡時,可由要保機關負責證明其眷屬身分(其內容應記載其眷屬在臺未曾設籍及與被保險人之親屬關係),連同現金給付請領書、存摺封面影印本及其他應附證明文件,一併送公教保險部辦理。
Q3 :被保險人乳腺切除,可否請領公保殘廢給付?
 A :否。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 58 之 1 號規定:「一側以上乳房全部切除者為部分殘廢。」又「乳房全切除」係指乳頭、乳暈及乳腺全部切除者。因此,乳腺切除者並未達乳頭、乳暈及乳腺全部切除之程度,是以,無法請領殘廢給付。
Q4 、案例解說:
    某甲係乙機關之被保險人,於 99 年 8 月 1 日起辦理非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參加公保,惟某甲另參加考試及格分發丙機關,並於 100 年 10 月 1 日到職由丙機關辦理加保。由於某甲不得同時於兩機關加保,乙機關應自 100 年 10 月 1 日起為某甲辦理退保。

 A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同法第 6 條規定:「(第 1 項)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限自承保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第 2 項)被保險人應在其支領全額俸(薪)給之機關加保,不得重複參加本保險。」某甲於乙機關在保中(選擇非育嬰留職停薪續保中),復於 100 年 10 月 1 日起在丙機關支領薪津並加保,依上開規定,同時在兩要保機關加保,與規定不符,乙機關應自同日辦理某甲之退保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