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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26 | 點閱數: 1722

主旨:轉知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七0七號解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3 月 19 日秘台大二字第 1020007246 號函辦理。
二、本案解釋文如下: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三、上開解釋文已登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資料來源:嘉義縣教育資訊網首頁>最新訊息
http://www.cy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