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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10-13 | 點閱數: 2001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依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自 109 年 10 月 5 日起實施,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 年 10 月 5 日公保字第 109106030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