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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3-15 | 點閱數: 2444

主旨:為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之目的,請鼓勵貴屬同仁踴躍參與各式環境教育,請查照。
說明:
一、查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略以,各機關所有員工均應於每年 12 月 21 日以前參加 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又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二、為促進公務人員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以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促進環境正義,達到永續發展,請鼓勵貴屬同仁踴躍參與各式環境教育,參加人員並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核予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