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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8-01 | 點閱數: 2012

主旨:重申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請假應依規申請且落實 職務代理人制度,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17 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21 點 暨本府 97 年 2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0970029969 號函辦理。
二、爾來查有校長差假超過 6 日且未於事先報府核備、校長或職 務代理人用印訛誤等情事,請各校確實依規辦理。
三、查上開函以校長出國(不論天數)或差假超過 6 日,應於事前報本府核備。前揭差假係指如公差、公假、補休、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或休假等假別 ,差假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其與差假期間連續之例假日及國定放假日(含調整放假日)扣除後,超過 6 日者,即須事先報府核備。例如本週星期二、三補休、星期四、五病假,次週星期一、二、三病假,合計差假已超過 6 日,即須事先報府核備。
四、又查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21 點第 8 款「各機關首長甲、乙章應於首長未差假時之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首長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首長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本職名章加註『代』字,不可使用首長甲章。」請各校依規辦理。